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251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原名丙○○ 選任辯護人 賴鎮局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續字第136 號),被告自白犯罪,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原名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及更正:⑴被告乙○○(原名丙○○)於附表所示之文件上盜用如附表所示之印文,而偽造該等私文書,並提出於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投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對於開標結果之正確性及台灣連絡有限公司、褚宇文、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蕭陳德、⑵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之陳述、⑶本件行為時,被告乙○○為同案被告傳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傳贏公司)之代表人,惟同案被告傳贏公司之代表人於民國93年12月23日變更登記為「甲○○」,此有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如主文所示及被告願支付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桃園分會新台幣(以下同)20萬元。經查前述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5 條之2 第1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 6條、第210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附記事項:被告願支付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桃園分會20萬元(業於95年6 月23日繳納,有桃園縣桃園市農會匯款回條1份可稽)。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1 ,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規定: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表 ╔══╦═══════╦══════════╦════╗║編號║文件名稱 ║盜用印文之容 ║ 數量 ║╠══╬═══════╬══════════╬════╣║ ① ║投標廠商投標報║「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1枚 ║║ ║價單 ║及「褚宇文」印文 ║ ║║ ║ ╠══════════╬════╣║ ║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2枚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② ║投標及簽約共用║「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1枚 ║║ ║表格 ║及「褚宇文」印文 ║ ║║ ║ ╠══════════╬════╣║ ║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1枚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③ ║投標廠商基本資║「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1枚 ║║ ║格審查表 ║及「褚宇文」印文 ║ ║║ ║ ╠══════════╬════╣║ ║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1枚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④ ║投標廠商聲明書║「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1枚 ║║ ║ ║及「褚宇文」印文 ║ ║║ ║ ╠══════════╬════╣║ ║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1枚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⑤ ║臺北縣政府營利║「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1枚 ║║ ║事業登記證 ║及「褚宇文」印文 ║ ║║ ║ ╠══════════╬════╣║ ║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1枚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⑥ ║財政部臺灣省北║「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1枚 ║║ ║區國稅局營業人║及「褚宇文」印文 ║ ║║ ║銷售額與稅額申╠══════════╬════╣║ ║請書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1枚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⑦ ║財政部臺灣省北║「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1枚 ║║ ║區國稅局營業稅║及「褚宇文」印文 ║ ║║ ║繳款書 ╠══════════╬════╣║ ║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1枚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⑧ ║委任書 ║「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2枚 ║║ ║ ║及「褚宇文」印文 ║ ║║ ║ ╠══════════╬════╣║ ║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2枚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⑨ ║FPGA Advantage║「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4枚 ║║ ║for HDL Design║及「褚宇文」印文 ║ ║║ ║ ╠══════════╬════╣║ ║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4枚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⑩ ║投標信封 ║「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1枚 ║║ ║ ║及「褚宇文」印文 ║ ║║ ║ ╠══════════╬════╣║ ║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1枚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⑪ ║成本分析表 ║「台灣連結有限公司」║各1枚 ║║ ║ ║及「褚宇文」印文 ║ ║║ ║ ╠══════════╬════╣║ ║ ║「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1枚 ║║ ║ ║司」及「蕭陳德」印文║ ║╠══╬═══════╬══════════╬════╣║ ⑫ ║國防部中山科學║「協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各1枚 ║║ ║研究院採購案廠║司」及「蕭陳德」印文║ ║║ ║商出價紀錄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