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附民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桃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BRS Nike Taiwan Inc.) 法定代理人 藍斐立Phili 訴訟代理人 陳仕振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94年度桃簡字第680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於本院94年度桃簡字第680 號被告甲○○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屬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魏于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