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7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3年度訴字第959 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6199、13740 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2 至5、 10至22、25、32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2 至5 、10 至22 、25、32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丙○○分別於民國91年7 、8 月間某日及92年2 月18日因獲悉蘇文祥(另行審結)以從事偽造資力證明文件協助他人向銀行詐貸為常業,遂各以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0,000元、20,000元之代價,分別受僱於蘇文祥擔任司機、行政人員等工作。嗣有如附表所示之人依報紙廣告聯繫蘇文祥欲申辦貸款,甲○○、丙○○、蘇文祥及如附表所示之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偽造在職證明之特種文書及偽造扣繳憑單之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蘇文祥指示丙○○以電腦偽造如附表所示之人在如附表所示公司任職之在職證明、扣繳憑單、存摺資金往來明細等資料,並偽蓋該等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於所偽造之在職證明書上後,再由甲○○開車搭載如附表所示之人持上開資力證明文件向如附表所示大眾商業銀行中壢分行等多家銀行申辦現金卡或信用貸款,足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公司,並使銀行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如附表所示之人均有還款資力而予核准。嗣於92年4 月1 日10時10分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隊員警至蘇文祥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565 號3 樓營業據點搜索而當場查獲。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玉惠、丁○○、王介亨、簡光啟、歐國仁、林福明、張結義、黃明達、廖明禮、陳振興、曾佳卿及蘇文祥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編號4 至7 、11至25、32、33、38等文件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在職證明係關於當事人服務、能力之證明,屬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而扣繳憑單係扣繳義務人記載納稅義務人扣繳稅額情形,供申報稅捐之文書,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核被告甲○○、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特種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甲○○、丙○○與同案被告蘇文祥及如附表所示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為上述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3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甲○○、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而尚有悔意,及素行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如附表編號2 至5 、10至22、25、32所示偽造之印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均宣告沒收。至如附表所示之人持以行使之偽造扣繳憑單,非被告所有,故不予諭知沒收。 四、末按刑事訴訟法分別於79年8 月3 日、84年10月20日及86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關於簡易程序之制度設計,因酌採英美法制國家關於「認罪(刑)協商」制度之精神,爰增修訂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賦予自白犯罪之被告得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判中向法院,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經檢察官(及法院)之同意後,原則上法院應於該求刑或緩刑宣告範圍內為判決,該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依第451 條之1 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2 項並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在合理有效限制被告及檢察官之上訴權,被告所獲之判決刑度既符合其請求,復經檢察官之同意,被告自不得於事後復反悔而再行上訴,檢察官基於公權力「禁反言」之原則,及維護被告之信賴利益,亦不應推翻其同意而復行上訴,此方為簡易程序及「認罪(刑)協商」制度之原意。是本件既係於被告求刑範圍內,且經檢察官之同意下,所為之科刑判決宣告,依前述說明,被告及公訴人即均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2 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附表: 編 姓 名 文件名稱 偽造之任 受詐騙銀 應沒收之印文號 職單位 行 1 劉玉惠 扣繳憑單( 坤穎塑膠 大眾商業 無。 未扣案) 有限公司 銀行中壢 (負責人 分行 :姜智淦 ) 2 丁○○ 在職證明書 協大製線 大眾商業 在職證明書上(未扣案) 有限公司 銀行長庚 偽造「協大製薪資證明( (負責人 分行 線有限公司」未扣案) :羅志鈺 及「羅志鈺」) 之印文各1 枚3 王介亨 在職證明書 德添企業 大眾商業 在職證明書上(未扣案) 有限公司 銀行長庚 偽造「德添企(負責人 分行 業有限公司」:顏法瑋 及「顏法瑋」) 之印文各1 枚4 簡光啟 在職證明書 忠原機械 臺灣土地 在職證明書上扣繳憑單 五金有限 銀行南崁 偽造「忠原機公司(負 分行 械五金有限公責人:劉 司」及「劉奕奕祺) 祺」之印文各1 枚。 5 歐國仁 員工職務證 振灃企業 臺灣土地 員工職務證明明書 有限公司 銀行南崁 書上偽造「振扣繳憑單 (負責人 分行 灃企業有限公:賴有能 司」及「賴有) 能」之印文各1 枚。 6 林福明 扣繳憑單 恭熒企業 大眾商業 無。 有限公司 銀行中壢 (負責人 分行 :姜財全 ) 林福明 扣繳憑單( 倚盟科技 泛亞商業 無。 未扣案) 股份有限 銀行桃園 公司(負 分行 責人:王 庭祐) 7 張結義 扣繳憑單 聖昕企業 新竹國際 無。 有限公司 商業銀行 (負責人 東內壢分 :張甘妹 行 ) 8 黃明達 扣繳憑單( 阡翔工程 大眾商業 無。 未扣案) 企業有限 銀行中壢 公司(負 分行 責人:張 添財) 9 廖明禮 扣繳憑單( 秀展實業 中國國際 無。 未扣案) 有限公司 商業銀行 (負責人 中壢分行 :彭日紅 ) 廖明禮 扣繳憑單( 秀展實業 大眾商業 無。 未扣案) 有限公司 銀行長庚 (負責人 分行 :彭日紅 ) 10 陳振興 在職證明書 捷益企業 大眾商業 在職證明書上(未扣案) 有限公司 銀行中壢 偽造「捷益企扣繳憑單( (負責人 分行 業有限公司」未扣案) :巫新松 及「巫新松」) 之印文各1 枚11 曾佳卿 員工在職證 方宜電器 臺灣土地 員工在職證明明書 有限公司 銀行南崁 書上偽造「方(負責人 分行 宜電器有限公:邱朝聲 司」及「邱朝) 聲」之印文各1 枚。 12 何有德 員工在職證 桃鑫企業 臺灣土地 員工在職證明明書 有限公司 銀行南崁 書上偽造「桃扣繳憑單 (負責人 分行 鑫企業有限公:游阿杉 司」及「游阿) 杉」之印文各1 枚。 13 林礽河 員工職務證 振灃企業 臺灣土地 員工職務證明明書 有限公司 銀行南崁 書上偽造「振扣繳憑單 (負責人 分行 灃企業有限公:賴有能 司」及「賴有) 能」之印文各1 枚。 14 楊鎮州 在職證明書 川強機械 臺灣土地 在職證明書上扣繳憑單 有限公司 銀行南崁 偽造「川強機(負責人 分行 械有限公司」:孫文華 及「孫文華」) 之印文各1 枚15 李後淵 在職證明書 川強機械 臺灣土地 在職證明書上扣繳憑單 有限公司 銀行南崁 偽造「川強機(負責人 分行 械有限公司」:孫文華 及「孫文華」) 之印文各1 枚16 蘇明鈞 員工在職證 桃鑫企業 臺灣土地 員工在職證明明書 有限公司 銀行南崁 書上偽造「桃扣繳憑單 (負責人 分行 鑫企業有限公:游阿杉 司」及「游阿) 杉」之印文各1 枚。 17 黃志俊 員工職務證 振灃企業 臺灣土地 員工職務證明明書 有限公司 銀行南崁 書上偽造「振扣繳憑單 (負責人 分行 灃企業有限公:賴有能 司」及「賴有) 能」之印文各1 枚。 18 沈文華 員工職務證 振灃企業 臺灣土地 員工職務證明明書 有限公司 銀行南崁 書上偽造「振扣繳憑單 (負責人 分行 灃企業有限公:賴有能 司」及「賴有) 能」之印文各1 枚。 19 莊順榮 員工在職證 桃鑫企業 臺灣土地 員工在職證明明書 有限公司 銀行南崁 書上偽造「桃扣繳憑單 (負責人 分行 鑫企業有限公:游阿杉 司」及「游阿) 杉」之印文各1 枚。 20 沈有清 員工職務證 振灃企業 臺灣土地 員工職務證明明書 有限公司 銀行南崁 書上偽造「振扣繳憑單 (負責人 分行 灃企業有限公:賴有能 司」及「賴有) 能」之印文各1 枚。 21 林玉蛟 在職證明書 川強機械 臺灣土地 在職證明書上扣繳憑單 有限公司 銀行南崁 偽造「川強機(負責人 分行 械有限公司」:孫文華 及「孫文華」) 之印文各1 枚22 林敏翔 員工在職證 桃鑫企業 臺灣土地 員工在職證明明書 有限公司 銀行南崁 書上偽造「桃扣繳憑單 (負責人 分行 鑫企業有限公:游阿杉 司」及「游阿) 杉」之印文各1 枚。 23 李健璋 扣繳憑單 川強機械 新竹國際 無。 有限公司 商業銀行 (負責人 內壢分行 :孫文華 ) 24 黃乾祺 扣繳憑單 川強機械 新竹國際 無。 有限公司 商業銀行 (負責人 內壢分行 :孫文華 ) 25 廖建龍 員工在職證 川強機械 新竹國際 員工在職證明明書 有限公司 商業銀行 書上偽造「川扣繳憑單 (負責人 內壢分行 強機械有限公:孫文華 司」及「孫文) 華」之印文各1 枚。 26 戴秀雲 未扣案不詳 無 合作金庫 無。 資力證明文 銀行中壢 件 分行 27 呂學松 未扣案不詳 聖昕企業 合作金庫 無。 資力證明文 有限公司 銀行中壢 件 (負責人 分行 :張甘妹 ) 28 王玉岱 未扣案不詳 嘉禾塑膠 臺中商業 無。 資力證明文 工業有限 銀行總行 件 公司(負 責人:蕭 添寶) 29 乙○○ 未扣案不詳 104 師31 臺中商業 無。 資力證明文 2 旅步九 銀行總行 件 營 30 曹進添 未扣案不詳 建大電子 中華商業 無。 資力證明文 有限公司 銀行中壢 件 (負責人 分行 :蕭惠鳳 ) 31 柯勇雄 未扣案不詳 鉅福公司 中華商業 無。 資力證明文 銀行中壢 件 分行 32 李春林 員工職務證 順盛交通 中華商業 員工職務證明明書 股份有限 銀行中壢 書上偽造「順扣繳憑單 公司(負 分行 盛交通股份有責人:楊 限公司」及「永金) 楊永金」之印文各1 枚。 33 李 晟 扣繳憑單 順盛交通 中華商業 無。 股份有限 銀行中壢 公司(負 分行 責人:楊 永金) 34 蕭玉如 未扣案不詳 麗寶客棧 中華商業 無。 資力證明文 銀行中壢 件 分行 35 王姿瑜 未扣案不詳 新歡KTV 中華商業 無。 資力證明文 酒店 銀行中壢 件 分行 36 蕭彩鳳 未扣案不詳 和興代工 中華商業 無。 資力證明文 銀行中壢 件 分行 37 潘志堅 未扣案不詳 秀展實業 中華商業 無。 資力證明文 有限公司 銀行中壢 件 (負責人 分行 :彭日紅 ) 38 鄭明昇 扣繳憑單 阡翔工程 中華商業 無。 企業有限 銀行中壢 公司(負 分行 責人:張 添財) 附錄法條: 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 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