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自緝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自緝字第3號自 訴 人 順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德誠 自訴代理人 邱俊哲律師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男 45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涉犯詐欺案件,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拘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出庭,惟具保人仍未遵期帶同被告到庭接受審判,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法條意旨,自應由本院依法沒入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