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47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三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杜逸新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52 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認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所示出貨單請款聯上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未扣案之「蔡川景」印章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被告乙○○曾犯侵占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及10月確定,於民國88年9 月1 日經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93年間任職於三寶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稱三寶公司),負責送貨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3 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將其業務上向該公司之客戶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3 筆(起訴書原載之金額分別為「9022、3979及7551」,係屬誤載,業經到庭公訴人當庭更正如附表所示)侵占入己而未繳回,且為掩飾上情,遂萌生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除委由不詳之刻印店人員偽造「蔡川景」印章1 枚(此部分起訴書漏未敘及,惟與偽造編號2 私文書之犯罪事實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應併予審理),加蓋偽造「蔡川景」印文1 枚於附表編號2 所示之送貨單請款聯客戶簽認欄上外,另先後於附表編號1 、3 所示送貨單請款聯客戶簽認欄上分別偽造「曾」、「蕭」之署押各1 枚,而偽造該等表示客戶業已簽收貨物之私文書後,交回公司,用以表示上開款項尚未收取之意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前揭3 人及三寶公司。嗣於93年10月15日上午9 時許,經三寶公司負責人甲○向客戶催收貨款,始知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於警訊、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陳述。 ㈡被告任職於三寶公司之勞工保險卡影本2 份、三寶公司出貨單請款聯影本3 紙。 ㈢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如主文所示。經查前述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1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210 條、第216 條、第217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219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1,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 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第2 審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 94年度訴字第477號 ┌──┬──────┬───────────┬───────┬───────┐ │編號│ 犯 罪 時 間│犯罪地點 │偽造之署押或印│侵占金額 │ │ │ │ │文 │(新臺幣:元)│ ├──┼──────┼───────────┼───────┼───────┤ │ 1 │93年6月23日 │星興商行(桃園縣龜山鄉│「曾」(署押)│6982 │ │ │某時 │大同路331之7號 │ │ │ ├──┼──────┼───────────┼───────┼───────┤ │ 2 │93年8月23日 │全利商行(臺北縣土城市│「蔡川景」(印│5623 │ ├──┼──────┼───────────┼───────┼───────┤ │ │某時 │中央路2段50巷10號) │文) │ │ │ 3 │93年8月23日 │永忠商行(臺北縣鶯歌鎮│「蕭」(署押)│6638 │ │ │某時 │二甲路50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