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謝孟儒律師 被 告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巷14號 上列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法 官 陳雪玉法 官 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蘭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