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范碧蓮 被 告 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雄 訴訟代理人 林峻良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