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1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檢查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壢簡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皇順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其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之停工通知規定,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減為罰金新台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皇順營造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其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之停工通知規定,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減為罰金新台幣叁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乙○○係桃園縣中壢市○○○街49號「皇順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下稱皇順公司),皇順公司承攬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850 號附近「亞帝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由甲○○擔任該工程之工地主任,負責該工地內全部事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下稱北區勞動檢查所)於民國96年1 月11日派員至該工地檢查,發現該工地高差達2 公尺以上之鋼構支撐及閥基牆筋等工作場所,均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而有使在該工作場所作業之勞工有立即發生墜落危險之虞,遂依勞動檢查法第28條之規定,於當日開立勞北檢營正字第4981號函通知書,命皇順公司就上開高差達2 公尺以上之鋼構支撐及閥基牆筋等工作場所停工並改善。詎甲○○明知未依規定改善並經勞動檢查所檢查合格前,不得開工,竟擅自使勞工於上開場所作業而違反停工通知。嗣經北區勞動檢查所於同年2 月1 日派員至上開停工場所實施復工檢查時,發現原停工範圍已完成1 樓之樓地板及牆板工程,始獲悉上情。案經北區勞動檢查所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前開犯罪事實,有㈠被告甲○○偵查中之自白、㈡證人即皇順公司代表人乙○○與經理鄭繼安於偵查中陳述、㈢北區勞動檢查所96年2 月9 日勞北檢機字第09610022 83 號函檢送96年1 月11日及同年2 月1 日之現場照片,共16幀附卷可佐,是被告犯行洵勘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勞動檢查機構依勞動檢查法第28條第1 項所發之書面停工通知,應依同法第3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論科;另被告皇順公司係屬法人,其受僱人(即被告甲○○)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檢查機構依勞動檢查法第28條第1 項所發之書面停工通知,應依同法第34條第2 項之規定,科處同條第1 項所定之罰金刑。爰審酌被告甲○○之品行、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及被告皇順公司違反上揭勞動檢查法之情節等一切情狀,並念其均為初犯,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甲○○及皇順公司上揭犯罪之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之前,是其所犯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定之減刑條件,均應依該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故各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勞動檢查法第3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為丕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顏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附錄法條: 勞動檢查法第3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6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 所作業者。 二、違反第27條至第29條停工通知者。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 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勞動檢查法第28條: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 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 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