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審訴字第144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江仁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蕭文証(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營勝弘鐳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弘公司)之員工,於民國96年1 月初某日,佯以瀏覽藝典鐳射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藝典公司)內部檔案管理系統為由,向不知情之藝典公司工程師陳官弦騙取管理密碼後,自96年1 月5 日起至同年2 月9 日止,接續在桃園縣蘆竹鄉○○街○ 段269 號之勝 弘公司營業場所,利用勝弘公司所有之電腦設備及該公司向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所申請之ADSL寬頻網路,連接網際網路至藝典公司所有http://www.laser.com.tw網址,擅自輸入上開管理密碼,進入藝典公司內部檔案管理系統多次,且未經同意即下載重製藝典公司所有之內部資料及其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雷射切割程式檔案高達401 筆,致生損害於藝典公司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58 條、第359 條、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 項之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刑法第363 條、著作權法第100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藝典雷射科技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