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2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33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伍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光碟及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及未扣案之投錢筒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其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上開「大頭哥」之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散布」行為本即具有反覆為之之性質,換言之,在立法評價上係將多次「散布」之行為包括視為一罪,準此,被告自95年10月17日起至95年10月23日查獲日止,雖有多次販賣盜版光碟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行為,應僅成立實質上一罪,而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一罪。又檢察官雖認被告另係以一行為侵害數著作財產權人之法益,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被告雖供承前後已販賣六、七百片盜版光碟,然依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數次販賣盜版光碟之行為中,有某一次或數次同時散布分屬不同著作權人之盜版光碟,故與想像競合限於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情形尚屬有間,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散布盜版光碟之行為,損害著作權人之權益不輕,且危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然散布時間不長、不法利得極低,年輕識淺且為初犯,犯後亦坦承犯行,已有悔意,暨其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又被告前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併諭知緩刑3 年且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0,000元,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 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盜版視聽及音樂光碟共30片、新台幣150 元,均為被告用以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罪及因該犯罪所得之物,此業據被告供述甚詳,均應依同法第98條規定予以沒收,而未扣案之投錢筒1 個,為共犯「大頭哥」所有供擺放在攤位上以讓顧客購買盜版光碟投錢所用,亦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然並無證據證明已滅失,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其他光碟共80片,並非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且非違禁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附表1: ┌──┬───────┬────────────────┬──┐ │編號│ 影片名稱 │ 著作財產權人 │數量│ ├──┼───────┼────────────────┼──┤ │ 1 │CARS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片 │ ├──┼───────┼────────────────┼──┤ │ 2 │極地長征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片 │ ├──┼───────┼────────────────┼──┤ │ 3 │海神號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1片 │ ├──┼───────┼────────────────┼──┤ │ 4 │V怪客 │同上 │1片 │ ├──┼───────┼────────────────┼──┤ │ 5 │幸運之吻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片 │ ├──┼───────┼────────────────┼──┤ │ 6 │美人魚之戀 │同上 │1片 │ ├──┼───────┼────────────────┼──┤ │ 7 │新婚奧客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1片 │ ├──┼───────┼────────────────┼──┤ │ 8 │同床異夢 │同上 │1片 │ ├──┼───────┼────────────────┼──┤ │ 9 │玩命關頭 │同上 │2片 │ ├──┼───────┼────────────────┼──┤ │ 10 │命運好好玩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片 │ ├──┼───────┼────────────────┼──┤ │ 11 │德州電鋸殺人狂│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3片 │ │ │:從頭開始 │ │ │ ├──┼───────┼────────────────┼──┤ │ 12 │飛機上有蛇 │同上 │1片 │ ├──┼───────┼────────────────┼──┤ │ 13 │風暴剋星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2片 │ ├──┼───────┼────────────────┼──┤ │ 14 │世貿中心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3片 │ └──┴───────┴────────────────┴──┘ 附表2: ┌──┬─────────┬──────────────┬──┐ │編號│ 唱片專緝名稱 │ 著作財產權人 │數量│ ├──┼─────────┼──────────────┼──┤ │ 1 │愛的主題曲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1片 │ ├──┼─────────┼──────────────┼──┤ │ 2 │李聖傑-眼底星空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1片 │ ├──┼─────────┼──────────────┼──┤ │ 3 │嘻哈寶典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2片 │ ├──┼─────────┼──────────────┼──┤ │ 4 │刀郎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1片 │ ├──┼─────────┼──────────────┼──┤ │ 5 │鑽石情歌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1片 │ ├──┼─────────┼──────────────┼──┤ │ 6 │玩命關頭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1片 │ ├──┼─────────┼──────────────┼──┤ │ 7 │電音甩尾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2片 │ └──┴─────────┴──────────────┴──┘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 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