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被 告 化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1號 被 告 甲○○ 1號 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