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 被 告 辛○○ 壬○○ 戊○○ 庚○○ 丁○○ 甲○○ 己○○ 子○○ 丙○○ 今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癸○○ 上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八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或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上開被告被訴違反廢棄物法理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追加起訴不合法為由,而諭知不受理在案,是依首揭說明,原告就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柯姿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