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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孟宜林靜梅劉為丕

原告
北部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現址桃園縣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被告
甲○○

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除為避免民刑事裁判兩歧外,亦在利用刑事訴訟調查所得之訴訟資料,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最高法院87年度臺附字第38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倘原告與被告間之刑事訴訟案件根本未經起訴繫屬於法院,即無任何刑事訴訟程序存在得以使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時第一審法院即應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北部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如附件),然查被告甲○○經原告告訴刑事業務侵占罪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649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在被告甲○○未有刑事訴訟繫屬之前提下,逕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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