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臺附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北部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現址桃園縣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除為避免民刑事裁判兩歧外,亦在利用刑事訴訟調查所得之訴訟資料,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最高法院87年度臺附字第38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倘原告與被告間之刑事訴訟案件根本未經起訴繫屬於法院,即無任何刑事訴訟程序存在得以使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時第一審法院即應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北部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如附件),然查被告甲○○經原告告訴刑事業務侵占罪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649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在被告甲○○未有刑事訴訟繫屬之前提下,逕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