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58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15號 3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與丙○○係夫妻,丙○○與被告甲○○係表姊弟(起訴書誤載為表兄弟),被告2 人有姻親關係,因丙○○聲請之保護令已過期,被告乙○○遂於民國96年9 月7 日上午8 時10分許,至丙○○與被告甲○○共同租屋處之桃園縣八德市○○街27巷2 弄7 號18樓之3 樓下早餐店門口,找丙○○理論,被告乙○○與丙○○因細故發生爭執拉扯,適逢被告甲○○下樓看到,遂介入與被告乙○○發生爭執,被告乙○○與被告甲○○竟分別基於互相傷害對方之犯意,發生拉扯互毆,被告乙○○用右手拳頭握打火機打被告甲○○左臉頰及嘴唇、左太陽穴、後腦;被告甲○○則用左手掐被告乙○○脖子、用右手打被告乙○○,致甲○○受有頭部外傷、臉部、胸部、嘴唇及外生殖器挫傷之傷害;乙○○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血腫、頸部、胸壁、下腹壁擦傷等傷害,經告訴人乙○○、甲○○分別提出傷害告訴,故認被告乙○○、甲○○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甲○○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97年8 月1 日具狀撤回對被告甲○○之告訴;告訴人甲○○亦於97年8 月1 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乙○○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爰依照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月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