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78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332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共伍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丁○○自民國95年4 月25日起,受雇於「鼎立興實業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鼎力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鼎立興公司),負責鼎立興公司於臺灣地區北部、中部及東部之業務推廣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缺錢償還個人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其前開收取貨款之職務上之便,分別於附表編號⒈至所示之時間向各該客戶收取各欄所列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956,969 元後,未依規定繳回鼎立興公司,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以清償個人債務。嗣經鼎力興公司負責人甲○○清查帳目察覺有異,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認不諱,並有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即鼎立興公司之負責人甲○○與告訴代理人丙○○於偵查中指訴綦詳,且有被告丁○○簽立自白書、應收帳款明細表及各該客戶出具之廠商繳款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丁○○受雇於鼎立興公司,負責該公司於臺灣地區北部、中部及東部之業務推廣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收取如附表編號⒈至所示之貨款後,均未繳回鼎立興公司,而將之悉以侵占入己,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54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個別,應予分論併罰。又公訴意旨於事實欄雖記載侵占金額為1,094,096 元,惟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尚值壯年之期,僅因個人債務問題,竟未思循正當方式獲取財物,反貪圖一時私利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並應轉交他人之貨款,並考量其犯罪所得、告訴人所受損害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揭犯罪之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之前,且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定之減刑條件,雖被告曾於96年10月18日因偵查中傳拘無著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乙○玲偵正緝字第2859號發佈通緝,並於97年2 月4 日遭緝獲並撤銷通緝,然因其非於該條例施行之日即96年7 月16日前遭通緝,並未合於同條例第5 條所定不予減刑之要件,是仍應依該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故均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書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附表: ┌──┬──────┬─────────┬─────────┐ │編號│侵占日期 │ 客 戶 名 稱 │侵占金額(新臺幣)│ ├──┼──────┼─────────┼─────────┤ │1. │95年11月15日│藍世峻 │ 7,000元│ ├──┼──────┼─────────┼─────────┤ │2. │95年12月8 日│一路發鞋業有限公司│ 2,180元│ ├──┼──────┼─────────┼─────────┤ │3. │95年12月8 日│新屋超舜 │ 9,860元│ ├──┼──────┼─────────┼─────────┤ │4. │95年12月18日│筑安民生店 │ 7,550元│ ├──┼──────┼─────────┼─────────┤ │5. │95年12月19日│安全帽專賣店(顏小│ 15,700元│ │ │ │姐) │ │ ├──┼──────┼─────────┼─────────┤ │6. │95年12月19日│范綺連 │ 35,000元│ ├──┼──────┼─────────┼─────────┤ │7. │95年12月19日│八德世貿鞋會 │ 20,000元│ ├──┼──────┼─────────┼─────────┤ │8. │95年12月19日│松明 │ 4,150元│ ├──┼──────┼─────────┼─────────┤ │9. │95年12月19日│弘泰機車行 │ 3,150元│ ├──┼──────┼─────────┼─────────┤ │10. │95年12月19日│大隆機車材料行 │ 8,700元│ ├──┼──────┼─────────┼─────────┤ │11. │95年12月19日│中壢10元生活館 │ 3,100元│ ├──┼──────┼─────────┼─────────┤ │12. │95年12月19日│大三通 │ 4,300元│ ├──┼──────┼─────────┼─────────┤ │13. │95年12月19日│桃園E世帽 │ 34,200元│ ├──┼──────┼─────────┼─────────┤ │14. │95年12月19日│梁志昆 │ 25,500元│ ├──┼──────┼─────────┼─────────┤ │15. │95年12月20日│新竹亞洲精品專賣 │ 30,398元│ ├──┼──────┼─────────┼─────────┤ │16. │95年12月20日│龍潭尚豐 │ 2,050元│ ├──┼──────┼─────────┼─────────┤ │17. │95年12月20日│歐金朝 │ 6,400元│ ├──┼──────┼─────────┼─────────┤ │18. │95年12月29日│中壢大千機車行 │ 3,600元│ ├──┼──────┼─────────┼─────────┤ │19. │95年12月30日│竹北生活量販 │ 88,676元│ ├──┼──────┼─────────┼─────────┤ │20. │95年12月30日│三重百事部品 │ 21,955元│ ├──┼──────┼─────────┼─────────┤ │21. │95年12月30日│簡裕仁(林森安全帽│ 7,000元│ │ │ │專賣店) │ │ ├──┼──────┼─────────┼─────────┤ │22. │95年12月30日│羅正仁 │ 15,160元│ ├──┼──────┼─────────┼─────────┤ │23. │95年12月30日│新明電機車電機材料│ 5,700元│ │ │ │行 │ │ ├──┼──────┼─────────┼─────────┤ │24. │96年1 月9 日│頭份騎士帽 │ 3,550元│ ├──┼──────┼─────────┼─────────┤ │25. │96年1 月11日│林明慶 │ 20,600元│ ├──┼──────┼─────────┼─────────┤ │26. │96年1 月12日│合興油行機車材料行│ 18,100元│ ├──┼──────┼─────────┼─────────┤ │27. │96年1 月12日│北大安全帽專賣店 │ 23,940元│ ├──┼──────┼─────────┼─────────┤ │28. │96年1 月12日│桃園生活量販 │ 90,380元│ ├──┼──────┼─────────┼─────────┤ │29. │96年1 月13日│康明達 │ 27,750元│ ├──┼──────┼─────────┼─────────┤ │30. │96年1 月13日│曾金城 │ 11,050元│ ├──┼──────┼─────────┼─────────┤ │31. │96年1 月14日│荷米特精品專賣店 │ 14,600元│ ├──┼──────┼─────────┼─────────┤ │32. │96年1 月14日│陳玉雲 │ 38,170元│ ├──┼──────┼─────────┼─────────┤ │33. │96年1 月15日│立得屋五金百貨商店│ 7,400元│ ├──┼──────┼─────────┼─────────┤ │34. │96年1 月15日│林正泰 │ 22,700元│ ├──┼──────┼─────────┼─────────┤ │35. │96年1 月15日│榮興國際貿易有限公│ 16,300元│ │ │ │司 │ │ ├──┼──────┼─────────┼─────────┤ │36. │96年1 月15日│三重機車帽帽店 │ 38,600元│ ├──┼──────┼─────────┼─────────┤ │37. │96年1 月15日│大頭目安全帽店 │ 6,004元│ ├──┼──────┼─────────┼─────────┤ │38. │96年1 月15日│竹南全家福五金百貨│ 50,200元│ │ │ │10元店 │ │ ├──┼──────┼─────────┼─────────┤ │39. │96年1 月15日│中壢銓鋐輪業行 │ 8,200元│ ├──┼──────┼─────────┼─────────┤ │40. │96年1 月15日│新莊旭順 │ 15,000元│ ├──┼──────┼─────────┼─────────┤ │41. │96年1 月15日│新竹長宏機車行 │ 17,350元│ ├──┼──────┼─────────┼─────────┤ │42. │96年1 月15日│板橋添發 │ 6,450元│ ├──┼──────┼─────────┼─────────┤ │43. │96年1 月15日│王嘉昇 │ 2,600元│ ├──┼──────┼─────────┼─────────┤ │44. │96年1 月15日│長泓機車材料行 │ 2,900元│ ├──┼──────┼─────────┼─────────┤ │45. │96年1 月15日│來旺機車行 │ 3,400元│ ├──┼──────┼─────────┼─────────┤ │46. │96年1 月15日│許清順 │ 24,300元│ ├──┼──────┼─────────┼─────────┤ │47. │96年1 月18日│允成車業行 │ 7,000元│ ├──┼──────┼─────────┼─────────┤ │48. │96年1 月20日│劉秀菊 │ 22,011元│ ├──┼──────┼─────────┼─────────┤ │49. │96年1 月25日│野牛模型玩具店 │ 20,720元│ ├──┼──────┼─────────┼─────────┤ │50. │96年1 月25日│生活量販竹北店 │ 11,685元│ ├──┼──────┼─────────┼─────────┤ │51. │96年1 月25日│生活量販南崁店 │ 21,100元│ ├──┼──────┼─────────┼─────────┤ │52. │96年1 月25日│生活量販中壢店 │ 3,600元│ ├──┼──────┼─────────┼─────────┤ │53. │96年1 月25日│生活量販桃園店 │ 23,000元│ ├──┼──────┼─────────┼─────────┤ │54. │96年1 月30日│許清順 │ 16,980元│ ├──┴──────┴─────────┴─────────┤ │ 合 計 956,969元│ └─────────────────────────────┘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