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八年度壢交簡字第二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號5樓 被 告 乙○○ 12號 被 告 和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八年度壢交簡字第二一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上述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