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37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於民國96年7 月間某日起,受雇於甲○○所經營之「富田便當店」,同時擔任該便當店分設在桃園縣桃園市○○路1350號「春日店」、新竹縣新豐鄉市6 號「新豐店」 及臺北縣八里鄉○○路○ 段188 號「八里店」之店長,負責 店內工作安排、人員培訓、帳款收取及帳目督導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行為決意,接續於任職期間之97年3 月間某日起至97月8 月間某日止,向如附表所示之便當店收款對象收取帳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34,745 元後(起訴書誤載為220,825 元與附表總金額不符,惟附表編號1 之帳款13,920元經挪用後已繳回),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予以侵占入己。嗣於97年8 月間某日,經乙○○向甲○○坦承其有挪用公款之情事,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手寫之挪用公款客戶表、還款承諾書、被告人事資料表各1 紙、富田便當春日店、八里店、新豐店之簽單帳及八里店、新豐店之外送收款之公司名稱暨收款方式明細表各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按刑法上所稱之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87 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於擔任富田便當店春日店、八里店及新豐店之店長期間,利用向客戶收取帳款之機會,持續將其向如附表所示之收款對象所交付之帳款變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顯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接續為之,其行為時間、地點極為密接,所侵害者復為相同之財產法益,於法律評價上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論以一罪為已足。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金額、犯後坦承犯行及無法按期履行調解條件,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8 月尚屬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號│店 名 │ 犯罪時間 │ 收款對象 │ 侵 占 金 額 │備 註│ │ │ │ (民國) │ │ 新臺幣(下同) │ │ ├───┼──────┼───────┼──────┼─────────┼───┤ │ 1 │ 春 日 店 │97年6 月間某日│合成公司 │13,920元 │已繳回│ ├───┼──────┼───────┼──────┼─────────┼───┤ │ 2 │ 八 里 店 │97年3 月間某日│富陞塑料科技│10,860元 │未繳回│ │ │ │ │有限公司 │ │ │ ├───┼──────┼───────┼──────┼─────────┼───┤ │ 3 │ 八 里 店 │97年5 月間某日│富陞塑料科技│9,060元 │未繳回│ │ │ │ │有限公司 │ │ │ ├───┼──────┼───────┼──────┼─────────┼───┤ │ 4 │ 八 里 店 │97年5 月間某日│信昌塑膠有限│20,760元 │未繳回│ │ │ │ │公司 │ │ │ ├───┼──────┼───────┼──────┼─────────┼───┤ │ 5 │ 八 里 店 │97年5 月間某日│聯友鑫工業 │8,220元 │未繳回│ ├───┼──────┼───────┼──────┼─────────┼───┤ │ 6 │ 八 里 店 │97年6 月間某日│力云吊車 │4,340元 │未繳回│ ├───┼──────┼───────┼──────┼─────────┼───┤ │ 7 │ 八 里 店 │97年7 月間某日│信昌塑膠有限│18,840元 │未繳回│ │ │ │ │公司 │ │ │ ├───┼──────┼───────┼──────┼─────────┼───┤ │ 8 │ 八 里 店 │97年7 月間某日│久勝旗幟有限│5,100元 │未繳回│ │ │ │ │公司 │ │ │ ├───┼──────┼───────┼──────┼─────────┼───┤ │ 9 │ 八 里 店 │97年7 月間某日│台蜜食品貿易│61,260元 │未繳回│ │ │ │ │有限公司 │ │ │ ├───┼──────┼───────┼──────┼─────────┼───┤ │ 10 │ 八 里 店 │97年8 月間某日│來富工業有限│7,260元 │未繳回│ │ │ │ │公司 │ │ │ ├───┼──────┼───────┼──────┼─────────┼───┤ │ 11 │ 八 里 店 │97年8 月間某日│萊麗國際人造│31,420元 │未繳回│ │ │ │ │石有限公司 │ │ │ ├───┼──────┼───────┼──────┼─────────┼───┤ │ │ │ │ 12 │ 新 豐 店 │97年3 月間某日│啟亨工業有限│9,050元 │未繳回│ │ │ │ │公司 │ │ │ ├───┼──────┼───────┼──────┼─────────┼───┤ │ 13 │ 新 豐 店 │97年4 月間某日│京烽 │4,980元 │未繳回│ ├───┼──────┼───────┼──────┼─────────┼───┤ │ 14 │ 新 豐 店 │97年4 月間某日│中華工程 │10,500元 │未繳回│ ├───┼──────┼───────┼──────┼─────────┼───┤ │ 15 │ 新 豐 店 │97年6 月間某日│銓鑫工業有限│19,175元 │未繳回│ │ │ │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