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305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溫尹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2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係址設桃園縣龜山鄉○○村○○○街71號3樓之3「奇宗有限公司」(下稱奇宗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奇宗公司」與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交易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3年3 月間起至94年12月間止,而連續虛偽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各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而虛開如附表所示之各公司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4,410,339元之統一發票共110 張,予附表所示之各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供抵銷項稅額之用,附表所示之各公司實際提出申報之統一發票共75張,而連續幫助附表編號1 、2 、4 、5 、8 之公司逃漏應付之營業稅總計447,453 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務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營 業 人 名 稱│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提出申報之發票扣抵明細 │備註 │ │ │ │明細 │ │ │ │ │ ├──┬──────┼──┬──────┬──────┼────────┤ │ │ │張數│銷售額: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1. │芭比精品屋 │1 │150,000 │1 │150,000 │7,500 │ │ ├──┼─────────┼──┼──────┼──┼──────┼──────┼────────┤ │2. │誠化化成實業股份有│9 │125,900 │9 │125,900 │6,295 │ │ │ │限公司 │ │ │ │ │ │ │ ├──┼─────────┼──┼──────┼──┼──────┼──────┼────────┤ │3. │寶祥貿易股份有限公│1 │200 │0 │0 │0 │ │ │ │司 │ │ │ │ │ │ │ ├──┼─────────┼──┼──────┼──┼──────┼──────┼────────┤ │4. │金佰揚國際開發有限│6 │610,000 │6 │610,000 │30,500 │ │ │ │公司 │ │ │ │ │ │ │ ├──┼─────────┼──┼──────┼──┼──────┼──────┼────────┤ │5. │新眾企業有限公司 │12 │7,713,150 │12 │7,713,150 │385,658 │ │ ├──┼─────────┼──┼──────┼──┼──────┼──────┼────────┤ │6. │建順國際開發有限公│6 │1,300,100 │0 │0 │0 │ │ │ │司 │ │ │ │ │ │ │ ├──┼─────────┼──┼──────┼──┼──────┼──────┼────────┤ │7. │耐力得國際事業股份│34 │2,944,939 │8 │2,829,320 │141,466 │虛設行號 │ │ │有限公司 │ │ │ │ │ │ │ ├──┼─────────┼──┼──────┼──┼──────┼──────┼────────┤ │8. │良康實業有限公司 │3 │350,000 │3 │350,000 │17,500 │ │ ├──┼─────────┼──┼──────┼──┼──────┼──────┼────────┤ │9. │珍好味有限公司 │22 │12,674,450 │21 │12,440,450 │622,023 │虛設行號 │ ├──┼─────────┼──┼──────┼──┼──────┼──────┼────────┤ │10. │昶興事業有限公司 │16 │8,541,600 │15 │8,302,200 │415,110 │虛設行號 │ ├──┴─────────┼──┼──────┼──┼──────┼──────┼────────┤ │總 計│110 │34,410,339 │75 │32,521,020 │1,626,052 │ │ │ │ │ │ │ │(扣除虛設行 │ │ │ │ │ │ │ │號耐力得等3 │ │ │ │ │ │ │ │家公司後,為│ │ │ │ │ │ │ │447,45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