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5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46弄9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1348 號),於被告為有罪陳述後,本院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被告乙○○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204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96年2 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戒慎,均有預見余聲炑(起訴書誤載為余聲沐,所涉竊盜案件,經本院另以97年度易字第31號判決確定)所駕駛車牌號碼為K4-3595 號自小貨車載運兜售如附表所示之阻力把手等物(為其於同年月19日下午4 時許及同年月20日凌晨1 、2 時許,在桃園縣楊梅鎮○○○路770 號之「成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近空地及倉庫內所竊),可能為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分別基於故買贓物之不確定故意,先後於96年5 月20日中午12時許及同年月21日上午8 時許,在其任職位於桃園縣楊梅鎮高榮里北高山頂27之3 號之「瑞和金屬資源企業社」內,各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120 元之價格收購之,嗣該公司負責人發現前揭物品遭竊,派員訪查後向乙○○買回前揭物品,並報警循線查獲上情。案經本院告發並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余聲炑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97年度易字第31號案件審理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成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長甲○○之證述。 ㈣收受物品舊貨五金廢料或廢棄物登記表影本1 紙。 ㈤瑞和金屬資源企業社96年5 月24日收據1 紙、查獲照片6 張可資佐證。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就其所犯贓物各罪,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並另繳納國庫新台幣6 萬元。經查,上揭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核無不合,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先予敘明。另被告已於98年6 月23日履行向國庫支付新台幣6 萬元之協商條件,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該署認罪協商款項繳款通知書各1 紙附卷可憑,併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判決而符合前述得上訴之情形,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惟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附表: ┌─────────────────────────────┐ │ 阻力把手、大轉盤含扇業、大轉盤重量各約245 公斤及167公斤 │ │ 等不鏽鋼物(合計為阻力把手93個、大轉盤含扇業85個、大轉盤 │ │ 25個,總重約412 公斤)。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