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07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告訴人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前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631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告訴人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並經聲請人以98年度偵字第221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嗣因告訴人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631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前開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而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附表 ┌──┬────┬───┐ │編號│名 稱 │數量 │ ├──┼────┼───┤ │㈠ │電腦主機│40臺 │ ├──┼────┼───┤ │㈡ │電腦螢幕│1臺 │ ├──┼────┼───┤ │㈢ │滑鼠 │1個 │ ├──┼────┼───┤ │㈣ │鍵盤 │1個 │ ├──┼────┼───┤ │㈤ │電源線 │1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