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8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周裕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為桃園縣龜山鄉○○○路86號1 樓河馬玩具槍店之負責人,先後於不詳時間,將其所持有之生存遊戲空氣長槍2 支(槍枝管制編號分別為桃警鑑0000000000、桃警鑑0000000000號)換裝零件,使之具有殺傷力後,又分別於民國95年6 月間之某日、96年10月間,在上址各以新臺幣(下同)1 萬8000元左右、1 萬元左右之價格,將該2 支具有殺傷力可發射金屬之空氣長槍販售予甲○○(甲○○部分,業經本院於97年12月18日以97年度訴字第602 號判決確定在案),嗣因甲○○於97年1 月30日凌晨0 時2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1058號前,遭警查獲後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丙○○涉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販賣空氣槍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可資參照)。 叁、公訴人認被告丙○○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係以證人甲○○之證述、桃園縣政府警察局97年2 月13日桃警鑑0000000000號槍彈鑑定書、扣案之鋁管、銅管、固定平臺、固定夾、銼刀及斜口鉗等為其主要論據。惟訊之被告丙○○堅詞否認有何販賣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之犯行,辯稱:當初伊賣給證人甲○○的空氣槍是原款的空氣槍,並不是像扣案的空氣槍,扣案的空氣槍已經被改造過,一般人要改造扣案之空氣槍,非常簡單,使用普通工具即可改造,只要把槍托轉開塞入彈簧就可以提昇動能,而達到提昇殺傷力的目的等語。經查: (一)被告丙○○於上揭時地以上開價格販售證人甲○○俗稱C2000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下稱C2000 空氣槍)及811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下稱811 空氣槍)之空氣槍各1 枝,業據被告坦認在卷,並與證人甲○○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偵字第9175號偵卷宗第204 頁,本院審理卷第63頁背面)互核相符。而扣案之C2000 空氣槍及811 空氣槍經鑑定,由鑑識人員以直徑6 釐米、重量約0.88公克之金屬彈粒各試射3 次,測得C2000 空氣槍其發射之彈丸動能分別為32.29 焦耳/平方公分、30.95 焦耳/平方公分、28.80 焦耳/平方公分;811 空氣槍其發射之彈丸動能為分別為48.78 焦耳/平方公分、48.23 焦耳/平方公分、47.68 焦耳/平方公分,參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對活豬作射擊測試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4焦耳/平方公分,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而扣案C2000 空氣槍及811 空氣槍發射彈丸之動能均高於上開數據,均具有殺傷力,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97年2 月13日桃警鑑0000000000號槍彈鑑定書在卷足考(見同上偵卷第229 頁至第232 頁),堪認屬實。茲本件應予審究者,厥為被告丙○○販售證人甲○○C2000 空氣槍及811 空氣槍之時,C2000 空氣槍及811 空氣槍是否即具殺傷力。 (二)稽證人乙○○(即C2000 空氣槍、811 空氣槍之製造商負責人)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扣案C2000 空氣槍及811 空氣槍是伊公司所製造,與原型槍比較,扣案811 空氣槍已經把前護木、準心座拿掉並加裝手電筒,而扣案之C2000 空氣槍,槍管已經鋸掉,C2000 空氣槍原型槍的槍管是36公分。一般將空氣槍改裝使動能提昇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將彈簧加長加粗,第二是將出氣閥的氣閥孔加大,讓瞬間的出氣量加大,第三種方式,是將空氣槍槍管的長度加長,像扣案C2000 空氣槍將槍管鋸掉,按理不會增加動能,除非用前二種方式增加動能,才會使空氣槍具有殺傷力。一般最容易更改的就是更改彈簧來增加動能而提昇殺傷力,因為換裝的彈簧如果更長、更粗,扳機一扣,彈簧就會推擊錘去敲打氣門,氣體就會從氣室出去推動子彈,彈簧的力量越大,敲打氣門的力量也會大,氣門打開的空間越大,出氣量也會加大。C2000 空氣槍只要用六角扳手,就可以拆下螺絲取出彈簧,再換裝彈簧鎖上,811 空氣槍只要用勺型工具將螺絲放鬆,就可以把整個槍托拉出來更換彈簧等語(見本院審理卷第69頁至第70頁)屬實。另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伊之前有向被告丙○○買扣案的C2000 空氣槍及811 空氣槍,用久了,彈簧的彈性會疲乏,所以伊就打電話給被告丙○○問怎麼辦,被告丙○○就跟伊說可以自己去五金行買彈簧來更換,被告丙○○沒有具體建議伊買什麼格式的彈簧,伊就自己去五金行買差不多粗細的彈簧回來更換,按照產品所附的圖示及說明書自己摸索更換,C2000 空氣槍用六角扳手就可以更換槍管,811 空氣槍用勺型工具就可以取出彈簧,買的時候會附這種工具,其中一把空氣槍有換過,應該是811 空氣槍那一把,但是伊沒有刻意去記哪一把槍有自己改過彈簧,伊並沒有要求被告丙○○幫伊換彈簧或做其他改造等語(見本院審理卷第63頁背面至第67頁)明確。綜依上開證人證詞可知,C2000 空氣槍及811 空氣槍,使用六角扳手及勺型工具並依照產品所附之圖示及說明書即可自行換裝空氣槍之彈簧,而更換上開空氣槍之彈簧,亦足以造成空氣槍所射出之子彈單位面積動能變大,並提昇空氣槍之殺傷力,足認被告丙○○辯稱使用普通工具將槍托轉開塞入彈簧,即可提昇空氣槍之動能,而達到提昇殺傷力的目的等語,並非無稽。 (三)再者,證人甲○○向被告丙○○購買811 空氣槍後,曾因811 空氣槍之彈簧彈性疲乏而自行更換彈簧,則扣案之811 空氣槍雖經鑑定具有殺傷力,然究係被告丙○○販賣予證人甲○○時即具有殺傷力,抑或證人甲○○自行換裝空氣槍之彈簧後,變更空氣槍之動能而使前開空氣槍具有殺傷力,自屬可疑。而扣案之C2000 空氣槍,經本院當庭勘驗之結果,槍管槍口之截面並不平整(見本院審理卷第67頁背面),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伊印象中,C2000 空氣槍買回去的時候,槍管前方還有一截有套防火帽,現在不曉得那個防火帽到哪裡去了,伊何時將防火帽拆掉,伊忘記了,伊在拆掉防火帽時,又換裝了滅音管(見本院審理卷第66頁至第66頁背面)等語;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扣案之C2000 槍枝槍管遭鋸斷,原本係36公分長等語(見本院審理卷第69頁背面)屬實。細譯證人甲○○證述其購買C2000 空氣槍之情形及購買後自行拆除防火帽並換裝滅音管之過程,證人甲○○已就C2000 空氣槍之外觀進行換裝變動,證人甲○○自當明瞭C2000 之槍管是否經鋸短,果被告丙○○販賣C2000 空氣槍予證人甲○○時,該空氣槍之槍管已遭明顯鋸短,證人甲○○自無坐視購買之新品具有瑕疵不管而未向被告丙○○要求退貨或更換之理,因此,C2000 空氣槍之槍管遭鋸短乙節,亦難遽認係被告丙○○所為。C2000 空氣槍之槍管既經鋸短,並且,於被告丙○○販賣扣案之C2000 空氣槍與證人甲○○後,C2000 空氣槍亦經證人甲○○拆除防火帽及換裝滅音管,如此外觀構造之大幅改變,是否足以造成C2000 空氣槍原有動能變更,而提昇至具有殺傷力之程度,自屬可疑。另外,參酌證人乙○○上開證述,將空氣槍之彈簧換裝加長加粗之彈簧,會使空氣槍提昇動能而具有殺傷力,而證人甲○○亦明確知悉以何種工具及方式換裝C2000 空氣槍之彈簧,且證人甲○○亦曾換裝扣案其他空氣槍之彈簧,然其已不復記憶換裝哪把空氣槍之彈簧,則扣案之C2000 空氣槍是否亦為證人甲○○換裝過彈簧而使之具有殺傷力,尚非不可能。綜此各端,倘遽認扣案之C2000 空氣槍在被告丙○○販賣予證人甲○○之際,即具有殺傷力,恐嫌速論。(四)證人甲○○於偵訊時雖曾證述:扣案之C2000 空氣槍及811 空氣槍伊向被告丙○○買回來以後,就沒有換裝過彈簧,伊從來沒有自己拆過扣案之C2000 空氣槍及811 空氣槍,有問題,伊就會送回去給被告丙○○維修,被告丙○○將空氣槍修好後,伊再回去拿等語(見同上偵卷第203 頁至第204 頁),然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復一改前詞,證稱:伊有去五金行買差不多粗細的彈簧回來更換,按照產品所附的圖示及說明書自己摸索更換,C2000 空氣槍用六角扳手就可以更換槍管,811 空氣槍用勺型工具就可以取出彈簧,買的時候會附這種工具,其中一把空氣槍有換過,應該是811 空氣槍那一把,伊並沒有要求被告丙○○幫伊換彈簧或做其他改造等語,已如上述,證人甲○○於偵查時之證述,就是否換裝C2000 空氣槍、811 空氣槍之彈簧、是否拆過C2000 空氣槍及811 空氣槍、是否有要求被告丙○○就C2000 空氣槍及811 空氣槍維修等節,已有前後不一之瑕疵,實難盡信。甚且,本件係因證人甲○○於97年1 月30日凌晨0 時2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1058號前,遭警查獲扣案之C2000 空氣槍及811 空氣槍,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4166號列為被告,則扣案之C2000 空氣槍及811 空氣槍證人甲○○是否曾經自行換裝彈簧或改造槍枝外觀乙節,關乎證人甲○○係涉犯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空氣槍罪或未經許可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槍罪,與證人甲○○之利害關係至甚,證人甲○○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確有可能因擔心自己遭重罪追訴之風險,而為避重就輕、推諉責任之詞,故本院認證人甲○○於偵查中之上開證述,證明力極為薄弱,並不足採。 (五)至辯護人與公訴人另請求就扣案C2000 空氣槍及811 空氣槍之彈簧鑑定是否與原型款之彈簧不同。惟證人甲○○已明確證述,其曾換裝過C2000 空氣槍及811 空氣槍之彈簧,且其亦明瞭以何種工具及用何種方式換裝扣案之C2000 空氣槍及811 空氣槍,已如上述,故即便鑑定之結果,扣案之C2000 空氣槍及811 空氣槍彈簧已遭變換,亦無法證明扣案C2000 空氣槍及811 空氣槍之彈簧係被告丙○○或證人甲○○所換裝,縱使鑑定之結果,扣案之C2000 空氣槍及811 空氣槍彈簧未曾變換,亦無法證明被告丙○○販賣證人甲○○扣案空氣槍時,即具有殺傷力,是本院認為並無調查之必要性,附此說明。 (六)另扣案之鋁管、銅管、固定平臺、固定夾、銼刀及斜口鉗等物,並無法證明被告丙○○有販賣具有殺傷力空氣槍與證人甲○○之事實,而難認與本案具有直接關聯性,併此敘明。肆、綜合上述,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丙○○涉有販賣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犯行,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本院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丙○○確有如上意旨所述之販賣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犯行,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既不能證明被告丙○○犯罪,依法自應就起訴事實為被告丙○○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