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郭成昌律師 被 告 己○○ 癸○○ 丙○○ 乙○○ 辛○○ 戊○○ 壬○○ 庚○○ (不詳)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