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橋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偉立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複 代理 人 甲○○ 被 告 鈞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丁○○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被訴過失致死等乙案(本院98年度易字第1093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及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