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40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文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毛文華於民國97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12月31日以97年度審簡字第493號 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該判決嗣於98年2月2 日確定,於98年3 月18日入監服刑,迄98年6 月17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99年1 月13日晚間8 時2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35 號「牛家莊」餐廳2 樓與親友餐聚時,因酒後與同桌之妹婿發生口角,進而互相拉扯推擠,致部分桌椅翻倒在地,是時餐廳負責人劉邦漢因2 樓響聲大作,乃上樓查看並協助攙扶酒醉之毛文華下樓,詎毛文華下樓後突又與親友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因劉邦漢即時制止而未果,其親友見狀後即逕自先行離去,留在餐廳之毛文華遂向矛頭轉向劉邦漢,一再質問劉邦漢何以對其施以毆打,劉邦漢因知悉毛文華酒醉狀態,遂一再閃避,適友人邱正榮行經餐廳,劉邦漢乃委其報警,旋有4 名制服員警行抵「牛家莊」餐廳,邱正榮因報警並在旁出言規勸,引發毛文華不悅,先以出手猛力拉扯邱正榮所著衣物,致邱正榮之上衣因而毀壞,繼而揮拳毆擊邱正榮臉部,致邱正榮臉部受有挫傷、撕裂傷等傷害,旋即遭在場員警制伏。因認被告毛文華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毛文華被訴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邱正榮於99年11月26日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暨狀上所附本院收文戳章1 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