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智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書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49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書婷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品項共叁拾陸件及電腦主機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書婷明知其透過網際網路,在中國「淘寶網站」購買之商品上所印如附表一所示圖樣文字之商標,分別係台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商拉奧里露公司、加拿大商伊思蒂露黛兒化妝品有限公司及美國FD管理公司等5 家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於專用期限或延展專用期限內,指定使用於化妝品、皮膚保養品、化妝用刷、粉盒、皮包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且均尚在專用期限內,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亦不得將此等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之商品加以販賣。詎劉書婷竟基於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自民國98年12月某日起至99年2 月27日間,於桃園縣八德市○○街50之5 號5 樓之居處,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網路帳號「mia0928 」,將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以大約新臺幣(下同)四、五百元不等之價格,販售與不特定人士,並指定匯款至玉山銀行雙和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總計獲利約3 萬元。嗣於99年2 月27日下午1 時5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及電腦主機1 台。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書婷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之自白。 ㈡台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黃士瑄、加拿大商伊思蒂露黛兒化妝品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陳修容、美國FD管理公司告訴代理人張順興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指訴。 ㈢露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2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5 份、玉山銀行雙和分行函復被告開戶資料、台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仿冒品比對鑑定報告書、香港商法華香水化粧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鑑定證明、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鑑定報告、台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鑑識證明書、伊麗莎白雅頓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扣押物品清單、被告與台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和解書各1 份、與美國FD管理公司之和解書、協商書各1 份。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為於網路上販售仿冒商標之商品,而多次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商標權之行為,係本於其經營之業務所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使用之行為,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於各次販賣仿冒商品之同時亦行使偽造之私文書,其行使偽造私文書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接續多次行為,侵害單一法益,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以一行為而觸犯上揭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論處。爰審酌被告為圖牟利,竟非法販售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非但易使民眾對商品品質判斷造成混淆,使商標專用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造成商標專用權人蒙受銷售損失,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受損,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販售期間非長、獲利尚微,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業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信其歷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電腦主機1 臺則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商標權圖文及商標權人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圖樣 │商標權人 │ ├──┼─────┼──────────┼──────┤ │1 │SHESEIDO │ │台灣資生堂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Christian │ │法商克麗絲汀│ │ │Dior │ │迪奧香水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3 │SHU UEMURA│ │法商拉奧里露│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雅詩蘭黛 │ │加拿大商伊思│ │ │ │ │蒂露黛兒化妝│ │ │ │ │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5 │ELIZABETH │ │美國FD管理公│ │ │ARDEN │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被告所販賣之仿冒商品 ┌─┬───────┬───┬──────┬───────┐ │編│侵害商標權之品│數量 │ 商標權人 │ 鑑定人 │ │號│項名稱 │ │ │ │ ├─┼───────┼───┼──────┼───────┤ │1 │SHESEIDO TISS │7瓶 │台灣資生堂股│台灣資生堂股份│ │ │卸粧油 │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2 │SHESEIDO │9瓶 │台灣資生堂股│台灣資生堂股份│ │ │ANESSA防曬乳 │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3 │SHESEIDO │1瓶 │台灣資生堂股│台灣資生堂股份│ │ │敏感話題化粧水│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4 │SHESEIDO │1瓶 │台灣資生堂股│台灣資生堂股份│ │ │敏感話題乳液 │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5 │Christian Dior│3盒 │法商克麗絲汀│香港商法華香水│ │ │眼影盒 │ │迪奧香水股份│化粧品有限公司│ │ │ │ │有限公司 │臺灣分公司 │ ├─┼───────┼───┼──────┼───────┤ │6 │Christian Dior│3支 │法商克麗絲汀│香港商法華香水│ │ │眼線筆 │ │迪奧香水股份│化粧品有限公司│ │ │ │ │有限公司 │臺灣分公司 │ ├─┼───────┼───┼──────┼───────┤ │7 │SHU UEMURA │3瓶 │法商拉奧里露│臺灣萊雅股份有│ │ │隔離霜 │ │公司 │限公司 │ ├─┼───────┼───┼──────┼───────┤ │8 │SHU UEMURA │1瓶 │法商拉奧里露│臺灣萊雅股份有│ │ │型塑粉凝霜 │ │公司 │限公司 │ ├─┼───────┼───┼──────┼───────┤ │9 │雅詩蘭黛精華液│5 瓶(│加拿大商伊思│美商怡佳股份有│ │ │ │扣案7 │蒂露黛兒化妝│限公司台灣分公│ │ │ │瓶,其│品有限公司 │司 │ │ │ │中2 瓶│ │ │ │ │ │無法判│ │ │ │ │ │定真偽│ │ │ │ │ │) │ │ │ ├─┼───────┼───┼──────┼───────┤ │10│ELIZABETH │3瓶 │美國FD管理公│伊麗莎白雅頓股│ │ │ARDEN 時空膠囊│ │司 │份有限公司 │ ├─┼───────┼───┼──────┴───────┤ │總│ │36件 │ │ │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