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49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天武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87號),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管轄錯誤移轉本院,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詹天武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詹天武前於民國89至90年、91年間因連續收受贓物、牙保贓物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以92年度上易字第2685號、92年度簡字第176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86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93年12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於94年4 月5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民國97年7 月間,在桃園縣春日路某店名不詳之網咖店,透過網路之管道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達成買賣合意,並在位於桃園縣龜山鄉○○○○道附近,以新臺幣(下同)約8 萬5 千元購得車號4123—PC號自用小貨車(此自用小貨車乃鈺錩機械有限公司所有,於97年7 月28日凌晨2 時35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12號前遭不明人士竊取),及以約7 萬元價格購得車號8208—FL號自用小貨車(此自用小貨車為蔡義禎所有,於97年1 月1 日上午6 時50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47號1 樓前遭不明人士竊取)後,即分別拆解取下車號4123—PC號自用小貨車車頭、車號8208—FL號自用小貨車之C12S P025769號引擎。再於同年8 月5 日,在臺北縣五股鄉○○路○段3 之11號施耀坤所經營之「祥嘉中古汽車材料行」,以6 萬元之價格,將上開車頭及引擎出售予不知情之施耀坤(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511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向施耀坤收取定金1 萬元。嗣於同年8 月28日下午5 時30分許,警方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搜索票至祥嘉中古汽車材料行搜索,起獲前述車頭及引擎,再循線查獲上情。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再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管轄錯誤判決移送本院審理。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天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施耀坤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檢察事務官詢問、證人蔡義禎與陳源輝分別於警詢及證人陳明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等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2 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2 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2 紙、贓物照片4 張、刑案現場照片59張及詹天武於97年8 月5 日簽名及按捺指紋之收據影本1 紙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詹天武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以一故買贓物行為,同時侵害被害人鈺錩機械有限公司、蔡義禎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侵害數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類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故買贓物,增加原所有人尋回失物之困難,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贓物之價值及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