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236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青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0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孫青雨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81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另因轉讓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於97年2 月27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7年8 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之第2 級毒品,依法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及販賣,竟仍基於販賣第2級 毒品藉以牟利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㈠孫青雨以渠所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為對外聯繫販賣毒品之工具,翁巧玲以其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孫青雨取得聯繫後,相約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價格,販賣安非他命予翁巧玲。㈡孫青雨以渠所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為對外聯繫販賣毒品之工具,鄧盛能以其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孫青雨取得聯繫後,相約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所示之價格,販賣安非他命予鄧盛能。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 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以被告孫青雨涉犯前揭犯行,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99年11月1 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1月1 日桃檢朝鳳99偵21056 字第93827 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考。依公訴人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係於宜蘭縣宜蘭市○○路○段上宜蘭火車站對面之加油站及同縣市○○路○段73號福隆便當店附近販賣第二級毒品,其犯罪地非在本院管轄之桃園縣境內,尚難逕認係在本院管轄之桃園縣境內;又被告自72年9 月14日起至繫屬本院時止,住所地設於新北市○○區○○街47巷18號3 樓,此有卷附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且遍閱全卷亦未見被告將居所地設於桃園縣境內之資料,是被告之住、居所地非在本院轄區內;另本件繫屬本院時,被告之身體亦未遭拘束在本院轄區內(被告雖曾於99年6 月15日進入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惟其於99年10月8 日借提至臺灣宜蘭監獄執行而於99年11月22日方解還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 份附卷足佐,可認起訴時被告之所在地,亦非屬本院轄區。綜上所述,被告之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非位於本院轄區,檢察官誤向本院起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衡酌被告犯罪地、所在地均位於宜蘭縣境內之情,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本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潘 怡 華 法 官 顏 世 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附表一 ┌─┬──┬────┬────┬───┬────────┬───┬──┐ │編│時間│ 地點 │受轉讓者│轉讓 │ 監聽譯文 │扣得之│備註│ │號│ │ │ │毒品 │ │毒品 │ │ ├─┼──┼────┼────┼───┼────────┼───┼──┤ │1 │99年│宜蘭縣宜│翁巧玲 │安非他│孫青雨所持用0983│無 │無 │ │ │6月 │蘭市宜興│ │命(100│914581門號,於99│ │ │ │ │2日 │路一段宜│ │0元、 │年6 月2 日下午2 │ │ │ │ │下午│蘭火車站│ │重量不│時0 分28秒至2 時│ │ │ │ │3時 │對面的加│ │詳) │57分7 秒之通訊監│ │ │ │ │許 │油站 │ │ │察譯文 │ │ │ ├─┼──┼────┼────┼───┼────────┼───┼──┤ │2 │99年│宜蘭縣宜│翁巧玲 │安非他│孫青雨所持用0983│無 │無 │ │ │6月 │蘭市宜興│ │命 │914581門號,於99│ │ │ │ │10日│路一段宜│ │ (1000│年6 月2 日下午2 │ │ │ │ │中午│蘭火車站│ │元、重│時0 分28秒至2 時│ │ │ │ │12時│對面的加│ │量不詳│57分7 秒之通訊監│ │ │ │ │許 │油站 │ │) │察譯文 │ │ │ └─┴──┴────┴────┴───┴────────┴───┴──┘ 附表二 ┌─┬──┬────┬────┬───┬────────┬───┬──┐ │編│時間│ 地點 │受轉讓者│轉讓 │ 監聽譯文 │扣得之│備註│ │號│ │ │ │毒品 │ │毒品 │ │ ├─┼──┼────┼────┼───┼────────┼───┼──┤ │1 │99年│宜蘭縣宜│鄧盛能 │安非他│孫青雨所持用0983│無 │無 │ │ │6月 │蘭市宜興│ │命(200│914581門號,於99│ │ │ │ │7日 │路一段73│ │0元、 │年6 月7 日中午12│ │ │ │ │中午│號福隆便│ │重量不│時22分49秒之通訊│ │ │ │ │12時│當店家附│ │詳) │監察譯文 │ │ │ │ │許 │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