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245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聰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47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聰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聰和係址設桃園縣八德市○○路306 巷96號之沅將鋼鐵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沅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楊卻,係劉聰和之岳母,已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會計業務則由不知情之沅將公司會計人員李佩如及百翊會計事務所人員彭月香所經辦。詎劉聰和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沅將公司自民國92年11月起至95年12月間,並未實際銷售貨物及買進貨物,竟分別製作沅將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共26 5張,登載銷售總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914萬7246元,交付予百玖企業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收執,並由該等公司將其中263 張作為進項憑證,列計銷售總額共計7880萬9796元之進項稅額,而向所屬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扣抵各該期別銷項稅額共計394 萬493 元(詳如附表一所示),幫助各該公司逃漏該稅捐;又為掩飾製發不實銷貨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行徑,避免遭稅捐機關察覺,基於接續犯意,向倫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取得該等公司所製發不實統一發票共212 張,登載銷售總額共計6632萬1772元(詳如附表二所示),作為進項憑證,並製作沅將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登載沅將公司向倫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進貨及扣抵銷項稅額之不實事項,而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申報各該當期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查核稅捐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聰和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魏富炳、彭月香、楊金城於檢察官偵查時之證述。 ㈢沅將公司登記資料、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附件資料、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1 份。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劉聰和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多次提供不實發票予納稅義務人公司幫助逃漏營業稅,而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之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各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行為獨立性尚屬薄弱,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評價為接續犯,各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虛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百玖企業有限公司等逃漏稅捐,紊亂稅捐稽徵體制,影響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並使國家減少稅收額度,所為實不足取,本不宜寬貸,惟考量其犯後尚知悔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認犯行,其於本件犯行參與之程度及擔任之角色、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就前揭所宣告之刑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劉聰和為沅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基於偽造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沅將公司並無實際營運與銷貨之事實,仍虛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265 紙,銷售額合計7914萬7246元,稅額合計394 萬0493元,予百玖實企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因認被告劉聰和除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外,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 ㈡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之正犯言:按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前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按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商業登記法第9 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95年5 月24日修正為「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沅將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楊卻,有沅將公司及負責人基本資料1 份在卷足憑,並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明確(見本院99年12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是被告既僅係實際負責人,自不屬本條犯罪主體之「商業負責人」。又查,沅將公司之會計業務係由不知情之沅將公司會計人員李佩如及百翊記帳士事務所人員彭月香等人所經辦,而被告並無負責沅將公司的會計業務,此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證人彭月香於檢察官偵訊中陳述明確(見本院上開準備程序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696 號偵卷第29、30頁),是被告亦非屬主辦或經辦會計之人員。此外,卷內亦查無積極證據以資證明被告係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業務之人員。是被告不具檢察官所指上開罪名之主體資格,自不構成該罪之正犯。 ㈢另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構成要件,亦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因不具特定身分關係,亦無法證明被告與特定身分關係之人具有共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情形,故亦不構成刑法第215 條之罪之正犯或間接正犯,併此敘明。 ㈣綜上,本院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具檢察官所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或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罪)之主體資格,亦不能成立該罪之間接正犯,是應認不能證明犯罪,惟檢察官認被告所犯此部分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與前揭之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 │虛開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扣抵稅額│ │ │ ├───┬──────┼───┬──────┤ │ │ │ │張數 │銷售額 │張數 │銷售額 │ │ ├──┼───────┼───┼──────┼───┼──────┼────┤ │1 │百玖企業有限公│ 5│ 1,638,432│ 5│ 1,638,432│ 81,921│ │ │司 │ │ │ │ │ │ ├──┼───────┼───┼──────┼───┼──────┼────┤ │2 │合幼企業有限公│ 28│ 15,477,998│ 28│ 15,477,998│ 773,903│ │ │司 │ │ │ │ │ │ ├──┼───────┼───┼──────┼───┼──────┼────┤ │3 │上興裕企業有限│ 5│ 1,437,400│ 5│ 1,437,400│ 71,870│ │ │公司 │ │ │ │ │ │ ├──┼───────┼───┼──────┼───┼──────┼────┤ │4 │羿仲實業有限公│ 1│ 119,200│ 0│ 0│ 0│ │ │司 │ │ │ │ │ │ ├──┼───────┼───┼──────┼───┼──────┼────┤ │5 │津玉豐企業有限│ 8│ 21,04,854│ 8│ 2,104,854│ 105,243│ │ │公司 │ │ │ │ │ │ ├──┼───────┼───┼──────┼───┼──────┼────┤ │6 │昌淞食品有限公│ 9│ 2,380,376│ 9│ 2,380,376│ 119,020│ │ │司 │ │ │ │ │ │ ├──┼───────┼───┼──────┼───┼──────┼────┤ │7 │滋品食品有限公│ 14│ 4,377,220│ 14│ 4,377,220│ 218,862│ │ │司 │ │ │ │ │ │ ├──┼───────┼───┼──────┼───┼──────┼────┤ │8 │義發有限公司 │ 19│ 4,619,286│ 19│ 4,619,286│ 230,963│ ├──┼───────┼───┼──────┼───┼──────┼────┤ │9 │易翔實業有限公│ 16│ 3,458,059│ 16│ 3,458,059│ 172,903│ │ │司 │ │ │ │ │ │ ├──┼───────┼───┼──────┼───┼──────┼────┤ │10 │若士達企業有限│ 4│ 781,070│ 4│ 781,070│ 39,054│ │ │公司 │ │ │ │ │ │ ├──┼───────┼───┼──────┼───┼──────┼────┤ │11 │納卡新實業有限│ 11│ 2,390,778│ 11│ 2,390,778│ 119,539│ │ │公司 │ │ │ │ │ │ ├──┼───────┼───┼──────┼───┼──────┼────┤ │12 │鴻大食品股份有│ 14│ 2,266,670│ 14│ 2,266,670│ 113,330│ │ │限公司 │ │ │ │ │ │ ├──┼───────┼───┼──────┼───┼──────┼────┤ │13 │川霆企業有限公│ 11│ 2,649,236│ 11│ 2,649,236│ 132,463│ │ │司 │ │ │ │ │ │ ├──┼───────┼───┼──────┼───┼──────┼────┤ │14 │岦多威企業有限│ 22│ 6,923,250│ 22│ 6,923,250│ 346,163│ │ │公司 │ │ │ │ │ │ ├──┼───────┼───┼──────┼───┼──────┼────┤ │15 │尚元納有限公司│ 16│ 3,467,900│ 16│ 3,467,900│ 173,395│ ├──┼───────┼───┼──────┼───┼──────┼────┤ │16 │喬帝國際股份有│ 6│ 1,040,140│ 6│ 1,040,140│ 52,007│ │ │限公司 │ │ │ │ │ │ ├──┼───────┼───┼──────┼───┼──────┼────┤ │17 │臺灣一心國際茶│ 5│ 1,735,000│ 4│ 1,516,750│ 75,838│ │ │葉有限公司 │ │ │ │ │ │ ├──┼───────┼───┼──────┼───┼──────┼────┤ │18 │楊金城鋼鐵有限│ 9│ 3,226,859│ 9│ 3,226,859│ 161,342│ │ │公司 │ │ │ │ │ │ ├──┼───────┼───┼──────┼───┼──────┼────┤ │19 │永立光有限公司│ 14│ 800,002│ 14│ 800,002│ 39,998│ ├──┼───────┼───┼──────┼───┼──────┼────┤ │20 │頡鶴有限公司 │ 13│ 3,048,163│ 13│ 3,048,163│ 152,408│ ├──┼───────┼───┼──────┼───┼──────┼────┤ │21 │庚廣實業有限公│ 4│ 1,066,698│ 4│ 1,066,698│ 53,336│ │ │司 │ │ │ │ │ │ ├──┼───────┼───┼──────┼───┼──────┼────┤ │22 │豐匠工程有限公│ 6│ 3,076,898│ 6│ 3,076,898│ 153,845│ │ │司 │ │ │ │ │ │ ├──┼───────┼───┼──────┼───┼──────┼────┤ │23 │鑫億城有限公司│ 5│ 1,977,348│ 5│ 1,977,348│ 98,870│ ├──┼───────┼───┼──────┼───┼──────┼────┤ │24 │延展國際有限公│ 11│ 5,701,965│ 11│ 5,701,965│ 285,098│ │ │司 │ │ │ │ │ │ ├──┼───────┼───┼──────┼───┼──────┼────┤ │25 │鋼輪實業股份有│ 5│ 2,302,344│ 5│ 2,302,344│ 115,117│ │ │限公司 │ │ │ │ │ │ ├──┼───────┼───┼──────┼───┼──────┼────┤ │26 │百成食品有限公│ 4│ 1,080,100│ 4│ 1,080,100│ 54,005│ │ │司 │ │ │ │ │ │ ├──┼───────┼───┼──────┼───┼──────┼────┤ │合計│ │ 265│ 79,147,246│ 263│ 78,809,796│3940,493│ └──┴───────┴───┴──────┴───┴──────┴────┘ 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 取得不實發票銷售額明細 │備註 │ │ │ ├───┬──────┬─────┤ │ │ │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 │ ├──┼───────┼───┼──────┼─────┼──────┤ │1 │倫麥科技股份有│23 │ 12,119,592│ 605,980│ │ │ │限公司 │ │ │ │ │ ├──┼───────┼───┼──────┼─────┼──────┤ │2 │上閎企業有限公│ 6│ 2,877,361│ 143,868│虛設行號 │ │ │司 │ │ │ │ │ ├──┼───────┼───┼──────┼─────┼──────┤ │3 │同喜食品有限公│ 8│ 2,969,500│ 148,475│ │ │ │司 │ │ │ │ │ ├──┼───────┼───┼──────┼─────┼──────┤ │4 │十馥企業有限公│ 34│ 9,211,601│ 460,581│ │ │ │司 │ │ │ │ │ ├──┼───────┼───┼──────┼─────┼──────┤ │5 │羿仲實業有限公│ 17│ 3,867,589│ 193,381│虛設行號 │ │ │司 │ │ │ │ │ ├──┼───────┼───┼──────┼─────┼──────┤ │6 │津玉豐企業有限│ 27│ 6,967,127│ 348,358│虛設行號 │ │ │公司 │ │ │ │ │ ├──┼───────┼───┼──────┼─────┼──────┤ │7 │易翔實業有限公│ 7│ 1,546,000│ 77,300│ │ │ │司 │ │ │ │ │ ├──┼───────┼───┼──────┼─────┼──────┤ │8 │勝祐有限公司 │ 13│ 3,009,850│ 150,494│ │ ├──┼───────┼───┼──────┼─────┼──────┤ │9 │迪崴實業有限公│ 18│ 3,619,313│ 180,965│虛設行號 │ │ │司 │ │ │ │ │ ├──┼───────┼───┼──────┼─────┼──────┤ │10 │若士達企業有限│ 11│ 2,800,047│ 140,004│ │ │ │公司 │ │ │ │ │ ├──┼───────┼───┼──────┼─────┼──────┤ │11 │喬帝國際股份有│ 5│ 963,190│ 48,160│ │ │ │限公司 │ │ │ │ │ ├──┼───────┼───┼──────┼─────┼──────┤ │12 │石敦貿易企業有│ 18│ 7,792,888│ 389,644│虛設行號 │ │ │限公司 │ │ │ │ │ ├──┼───────┼───┼──────┼─────┼──────┤ │13 │滋品食品有限公│ 7│ 1,841,950│ 92,097│虛設行號 │ │ │司 │ │ │ │ │ ├──┼───────┼───┼──────┼─────┼──────┤ │14 │鑫億城有限公司│ 9│ 4,301,794│ 215,090│虛設行號 │ ├──┼───────┼───┼──────┼─────┼──────┤ │15 │川霆企業有限公│ 9│ 2,433,970│ 121,700│虛設行號 │ │ │司 │ │ │ │ │ ├──┼───────┼───┼──────┼─────┼──────┤ │合計│ │ 212│ 66,321,772│ 3,316,097│ │ │ │ │ │(起訴書誤載│(起訴書誤│ │ │ │ │ │為80,077,234│載為4,003,│ │ │ │ │ │) │87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