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曾碧雲 鄭淑娟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裁定許可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5 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太子汽車公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本件聲請意旨另聲請將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更正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云云。惟依聲請人提出伊與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3 月7 日在桃園縣政府成立調解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與聲請人成立調解之之當事人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而非「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本院依前開調解紀錄內容所為之裁定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本件聲請人之前開聲請,即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