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張德盛、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張德盛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二、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 萬0426元,惟兩造係約定分期給付,且只須兩期「未按期全額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請於文到五日內具狀說明相對人何時開始違約拒不履行?目前相對人已給付金額若干?究係分文未付,亦或每期僅付一部分而「未按期全額給付」?是否已達「兩期未『按期全額』給付」?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金額若干?」,逾期即依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