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張蜀棟、7樓之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張蜀棟 即 原 告 7樓之3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勞訴字第11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6,6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