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60號原 告 吳欣柔 吳欣蕙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昭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複代理人 張義閏 被 告 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廣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湘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