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廣博、吳欣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60號上 訴 人 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廣博 被上訴人 吳欣柔 吳欣蕙 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昭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4,945,4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湘鈴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 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