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71號原 告 王烱強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 被 告 台業環境清潔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金成 訴訟代理人 謝佳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及被告應自民國100 年8 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21,000元,此屬因勞動契約所生之訴訟,而依原告所簽立之任職同意書第12條記載:「因本項契約事項發生訴訟時,雙方願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訴訟,當事人已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原告卻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