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邱森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吉亞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為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1,000 元,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湘鈴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