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債 權 人 林文騫即旭泰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馬群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天馬群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之記載。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全體董事之姓名及住所)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