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732號債 權 人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善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狀所述,本件借款債權人並非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表明債權人請求之依據(例如該筆債權已移轉債權人,並向債務人為讓與通知;若無,請表明正確之債權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