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張麗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647號債 權 人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阿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處所。 二、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