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雍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590號債 權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雍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炬熊有限公司、游秀珠、劉陳月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炬熊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表明債權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