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李志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952號債 權 人 李志宏 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送達址。 二、表明本件利率起算日(如非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請表明其依據)。 三、釋明請求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否則請改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