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炳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153號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非訟代理人 許明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靜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