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76號聲 請 人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有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準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