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053號聲 請 人 陳泳勝即正瀚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智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起算利息)。 二、經核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地址為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地址,表明相對人正確住所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