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0號聲 請 人 張鳳珠 相 對 人 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如債權人未經聲請法院准為假扣押者,債務人自不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52175 號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起訴,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52175 號執行事件,係相對人以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630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終局執行,並非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保全執行,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99年度司執字第52175 號及99年度司促字第14630 號卷宗核閱屬實。又相對人並未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乙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未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