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鈞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謝志堅 人 相 對 人 偉立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政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對於此項未經實體上審理之案件,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為司法院院字第1601號解釋所明釋。 二、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司裁全字第1556號保全程序卷宗核閱屬實。本件雖前經相對人即債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經本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因聲請人即債務人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而駁回其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惟前開確定判決係屬程序上判決,而非實體上之本案判決,相對人自得另提起民事訴訟,然查相對人迄未另行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