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01號聲 請 人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相 對 人 葉佳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