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祐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齊 訴訟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大陽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香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 受 告知人 新北市新莊區榮富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高炯琪 訴訟代理人 黃國柱 受 告知人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戴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上午時十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再開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㈠、原告主張被告允諾補貼之吊車費用,其數額若干?究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或250,000 元?㈡、被告即反訴原告主張之尼龍編織網費用若干?究為265,200 元或 245,20 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