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號原 告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振鳳 訴訟代理人 林寶齡 被 告 中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平江 訴訟代理人 楊浩文 林暟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建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被告以原告積欠其工程款為由,為抵銷之抗辯,而被告所為抵銷抗辯之事實,業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原告給付工程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建字第46號民事事件審理,刻正審理中,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1 年4 月10日雄院高民忠100 建46字第13793 號函在卷可稽。是本件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開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李湘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