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5號原 告 正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詠盛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被 告 塑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雲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林靜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