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5號上 訴 人 正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詠盛 被 上訴人 塑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0,0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洪明媚